为保证食品卫生,食堂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增强师生体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责任书: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措施。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餐具、饮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才能上岗,平时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禁止向师生供应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
4、超过保质期限的。
八、采购员在采购物品时必须向对方索取有关证件。如未尽职造成后果自负。
九、每天向师生所供应的菜肴事先必须留有规定数量的样品,并存放在冰箱内,以作事故鉴定依据,四十八小时后才可废除。
十、食堂内所放置的灭火设备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十一、 食堂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懂得一定的消防知识,掌握必要的消防技术。
十二、 食堂内必须安排人员值班。
十三、 液化气、开水瓶或开水桶、蒸汽、电器等加强安全责任制。
如违反以上其中某条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食堂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直接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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