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学校食品安全,有效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学校卫生管理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一、每天早晨食堂工作人员上班后,由食堂负责人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
2、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有否咳嗽、咯血;
3、观察食堂工作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4、询问食堂工作人员有否呕吐、腹泻症状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工作衣帽等穿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等。)
二、每天由晨检人员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并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
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食堂工作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
1、食堂工作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
2、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
3、食堂工作人员及管理负责人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要立即停止工作,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对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