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罗溪中学章程
序言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中学创建于1937年,原名子佳中学,1952年改名为私立罗墅湾初级中学,1955年由政府接管公办,更名为武进县罗墅湾初级中学,1969年增设高中部,更名为常州市武进县罗墅湾中学,1999年调整为初级中学,2000年,更名为武进市罗溪初级中学,2002年成立新北区,学校正式更名为常州市新北区罗溪中学,2014年8月,原罗溪中学、汤庄桥中学两校合并,引进常州市正衡中学优质教育资源,打造全新的新北区罗溪中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为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常州市新北区罗溪中学,英文全称为 Luoxi Middle School of Xinbei Zone in Chang Zhou;学校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延河西路9号,邮政编码为213136,学校官方网站地址为http://www.lxzx.xbjyfw.cn/ 。
第三条 学校为常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常州市新北区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三年学制的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新北区罗溪小学和汤庄桥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24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1200人。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五条 学校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学校教学理念:“注重成长过程,为学生韵味十足的人生奠基”,根据学校的历史与现状,努力做到“留住每一个学生,教好每一个学生”。
第六条 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提高师资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将努力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激发教师的发展意识,为教师的发展提供适切的服务,让教师在这里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让学生在这里健康、快乐成长,让学校走上特色鲜明的示范学校之路。把学校打造成为新北区西北部一流学校。
第七条 培养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了解辨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初步具有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的思想,具有守信、勤奋、自立、合作、乐观、进取等良好的品德和个性品质,遵纪守法,养成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具有分辨是非和自我教育的能力。结合学校“溪韵文化”工作推进中,在勇往直前人生信念的带动下,通过三年的初中教育,逐渐培养和打造学生的“气韵”,让他们自信立于人前,从而有一个韵味十足的人生。
第八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为依据,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以提高我校教师专业思想、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为核心,以全面提升教师培训质量为主线,努力造就一支充满韵味、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化教师队伍,使教师在教育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并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要求,为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九条 罗溪镇,人杰地灵,地理优势十分明显。海陆空交通发达,北枕沪宁高速、京沪高铁,西临常州机场,南靠奔牛港口。镇内道路纵横交错、四通八达,新孟河、小黄河、大运河、东风河纵贯东西南北。这些河流的恢宏气势,正好对应我们校名中的“罗”,罗就是包容、容纳,以宽大的胸怀包纳一切、包罗万象。“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强调的是人应该豁达大度、胸襟宽阔、包容多元、尊重差异。“溪韵”—— 清清,浅浅,如同山中的精灵;携着一串碎铃、欢腾地从青草间吻过……叮铃,清冽,仿佛另一个世界的缩影;在澄碧的天空下、好似安逸剔透的水晶风铃……无忧无虑、在曼妙的山峦间欢畅地淌过;伴随着晨雨的挑逗,阳光下的溪泛起了层层涟漪……轻快地欢唱了,一丝灿金,一线剔透……叮铃着,向未来奔去!
在“罗溪”校名寄意的启发下,着力打造“溪韵”文化。学校文化致力营造“溪韵”,用“精、神、气”支撑“溪韵”文化,塑造罗溪中学独树一帜的文化形象,打造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学校,为师生追求“自强不息”“气韵十足”的幸福人生奠定人文基础。“溪韵”赋予学校全新的办学理念和发展理念。学校校训为:厚德自强 励志笃行;校风:诚信求美,自主和谐;教风:专注扎实,求新崇真;学风:乐学多思,探索创新。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下设办公室、教导处、学生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处室;以年级组办公为主要形式。 各处室设主任各1名,实行中层干部竞聘制度,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三)学生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德育活动,制定并落实学校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与学校各部门、各处室配合,按学校规定,实施学生全面素质教育。
(四) 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或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学生处(团委)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在分管领导和主任的带领下)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年级组长要了解、掌握年级学生管理动态,督促班主任加大管理力度,改进管理措施,增强管理实效。抓好学生常规教育,持之以恒地抓好本年级学生行为规范的教育和训练,及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以“研”为主,不是“教”为主.以“研究”搭台使教研组有学术气。具体操作:教研组---研究主课题,备课组---确立子课题,教师---承担具体研究任务。组织本组教师研究教材、教学方法、学情、学习方法的指导。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合作学习成为现代学习的主要方式之一,强调学生合作学习的同时我们教师也同样需要合作学习。备课组每周要开展一次集体备课。对章节教学或个案教学进行分析、讨论。学校在安排教师办公桌时,以尽可能将同年级同学科教师排在一起,便于教师适时研讨教学问题。教师在课余时间提出自己对教学方式的独特设想,对教材内容的独到理解,以引发讨论。这种研讨,没有正式场合的拘谨,有利于促使年轻教师深入思考,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备课组长要起临时召集人的作用,要做好记录,整理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二十九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体现我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理念,以育人为宗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重点,以社团活动为契机,丰富校园课余文化生活,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多元化发展,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满足学生运动技能,艺体素质,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塑造健全的人格,形成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特色文化,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组织多种社团活动,使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自主地、有选择地参加书画、文艺、体育、计算机等方面的活动,以发展他们的兴趣和特长。
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多种实践活动,使他们课内所学到的知识得到巩固和加深,同时获得更多展示的平台,增强自信心和表现力,为他们掌握课内基础知识提供广阔的智力背景。
培养学生健体审美能力,增长知识,发展智力,让学生在活动中学有所乐,学有所获,学有所用。
坚持鼓励引导和学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学生是社团活动小组的主体,原则上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需要,自愿地选择活动项目,但限于场地设施和教师因素,只能预先规定好各班人数,指导教师和班主任应根据学生的特长实际和意愿做好引导分组,严格控制人数。活动由各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报名工作,班主任具体落实负责动员、报名、管理、监督;对本班学生兴趣、爱好进行调查了解,每位学生最多报一项。学生对要参加的社团活动小组要有充分的了解,对相应的项目最好有一定基本功。
第三十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各种课程多管齐下,课堂把时间还给学生,把空间还给学生,把课堂的评议权还给学生,把工具还给学生,把课堂的提问权还给学生,把追求知识的学习主动权还给学生,让学生在平等、民主、和谐、互动的课堂境界中培养美德,启迪智慧,润泽生命。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在国家课程的实施中渗透“溪韵文化”。将“溪韵文化”理念与国家课程的实施相融合,注重不同学科的教育教学特点,从学科知识体系的内涵出发,充分挖掘课程中的“溪韵文化”资源,拓展“溪韵文化”教育的时空,积极主动地在课堂教学这一主渠道中渗透“溪韵文化”理念。
在校本课程的实施中渗透“溪韵文化”理念。开展有关“溪韵文化”理念的课题研究,开发特色课程,开设符合学生需求的个性化课程,不断丰富课程内容。科学系统地建立“溪韵文化”校本课程体系和纲要,编写校本课程,形成了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教材系列。借助多元化的社团活动,开设 “书法”、“文学社”、“绘画”、“物理化学实验”、“合唱”、“排球”、“魔力数学”、“神奇的九连环”等众多兴趣小组,力图让学生在各方面个性得到良好的发展的同时,中华民族特有的一些的意志和精神也能得到传承和发扬。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做到优化学科课程,加强活动课程,完善环境课程。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环节管理。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区教育局报批。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组织开展艺术社团活动,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让罗溪中学毕业的每一位学生会熟练掌握一种乐器的演奏,会写一手好字。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综合实践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一个学校的信息化水平受制于学生掌握信息技术的程度。应确保每位学生都能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并逐步转变观念,树立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观念;建设“数字化校园”的基础工程是教育资源的数字化。为此,学校建设一个资源充足、种类齐全、使用方便的校本资源库是重中之重。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举行3个文化节,其中艺术节、科技节、体育节各1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营造教学研一体化的研究氛围,构建讲做写相融相生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在“溪韵文化”建设确定以后,组建一支队伍,读懂“溪韵文化”,结合乡村学校特点,创新设计一批活动项目,引领教师开展特色创建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小学六年级毕业生;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学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学生基本义务包括遵纪守法、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五条 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教师专有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地、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七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靠 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等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常州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四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学校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提交章程修订说明,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常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